2012年12月17日星期一

回收再利用纖維制品成分標簽標注問題探討


核心提示:標簽有告知消費者產品信息、規范市場和促進公平交易的作用,是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工具。大部分消費者在購買纖維制品1時,依靠纖維制品標簽上的信息來了解產品的原材料。
  標簽有告知消費者產品信息、規范市場和促進公平交易的作用,是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工具。大部分消費者在購買纖維制品1時,依靠纖維制品標簽上的信息來了解產品的原材料。國內外一些知名品牌利用回收材料制成纖維制品進行品牌宣傳,但國內大部分回收再利用紡織品服裝標簽上並未注明“回收再利用”信息。
  一方面,國內紡織品服裝回收再利用體系以私人回收經營戶和小型貴金屬回收再加工企業為主,運營不規范現象普遍存在,國內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也遠遠不夠,另一方面,紡織品服裝標簽相關標准未強制要求對回收材料的使用進行標注,只有GB 18383-2007《絮用纖維制品通用技術要求》中有一些規定。再者,針對紡織品服裝原材料“新”、“舊”的鑒別也缺少相應的檢測標准,導致國內監管部門對回收再利用紡織品服裝的監管缺乏依據。
  因此,本文介紹了國外回收再利用纖維制品成分標簽相關規定,指出我國回收再利用纖維制品成分標簽標准存在的問題,為我國相關標准的制定與完善提供一定的參考。
  1、 回收再利用纖維制品
  紡織行業中的回收材料主要包括工廠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加工副產品,二手紡織品服裝以及一些其他類型的廢舊材料等。通常,將這些回收材料直接或者再加工成纖維重新制成纖維制品。例如,廢舊毛衣和呢料服裝撕碎開松後的質量較好、長度較電子零件回收長的毛纖維,可紡紗制成中低檔大衣呢或編織成毛衣[1]。在美國,經過處理的回收再利用棉纖維可用於毛巾類產品、嬰兒尿布、衛生產品等日常用品[2]。20世紀末,日本、德國、意大利、美國、法國、英國等發達國家開始對聚酯纖維進行回收再利用的研究,利用回收的廢舊聚酯瓶片、聚酯塊料、聚酯廢絲等原料加工成的再生聚酯纖維的應用覆蓋服裝、絮用纖維制品、地毯、家用和汽車裝飾用紡織品等領域。到2010年,我國再生聚酯纖維年產能約占全球總產量的80%[3]。對於一些質量較差、長度較短的再加工纖維經過適當的處理後,可用作床墊、坐墊或鞋墊等產品的絮狀填充料使用[1]。廢舊紡織品服裝進行翻新處理或重新設計後也可能再次投入市場。
  2、 各國回收再利用纖維制品成分標簽要求
  相對於發展中國家,歐美等發達國家的回收再利用產業起步較早,這廢五金回收些國家的法規實施細則或標准中規定了有關回收再利用纖維制品成分標簽標識要求。
  2.1 美國
  美國的纖維制品標簽法律體系較為全面,對一些回收再利用纖維制品標簽標識有具體的要求。
  2.1.1 產品包含未知或不確定纖維含量的纖維
  當紡織產品全部或部分由下腳料、加工副產品、二手材料、其他未下腳料回收知或無法測定纖維含量的紡織廢料制成時,標簽上應標明這種信息,不需要說明具體的纖維含量,例如“由不確定纖維含量的下腳料制成”、“100%未知纖維——下腳料”、“二手材料——纖維含量未知”、“由未知纖維制成——廢棄材料”等;但當纖維容易檢測時,必須按照規定標出具體含量,例如“45%粘膠纖維,30%醋酯纖維,25%不確定纖維含量的下腳料”、“60%棉,40%未知纖維——廢棄材料”等[4]。
  2.1.2 產品包含重複使用的填充物
  任何裝有軟墊或彈簧的產品、床墊或坐墊,如果含有重複使用的填充物時,應牢固地加貼一個2×3英尺(5.08cm×7.62cm)的標簽,標簽上應用清晰的不小於1/3英尺(8.38mm)字體標明,產品中使用的全部或部分材料是“重複使用填充物”、“二手填充物”、“之前使用過的填充物”或“使用過的填充物”[4]。
  2.1.3 術語“virgin”和“new”的使用
  紡織產品或產品的某部分(包括羊毛制品)不完全是由未使用過的或未加工的纖維組成時,則不應使用術語“virgin”或“new”[4]。
  2.1.4 羊毛制品標識
  羊毛或再生羊毛的名稱和比例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在標簽上進行標識,即使其含量低於5%,再生羊毛必須標注“recycled wool2”(再生羊毛)[5];
  當羊毛制品中包含了各種化學纖維時,這種化學纖維是從纖維制品中回收的塑膠回收,且纖維含量不確定,則在標注纖維成分時,應將上述纖維統一稱為“man-made fibers”(化學纖維),並按纖維含量百分比遞減的順序進行標示;當纖維制品為羊毛或再生羊毛與其他未知或不確定纖維含量的非羊毛纖維(都經過機織、針織、氈化或其他方式加工,或從使用過的產品中獲取的),在披露這類產品的纖維成份信息時,需要包括:(1)羊毛或再生羊毛所占的比例;(2)可以測定含量的纖維必須標注纖維名稱和所占比例,其百分比列在最後;(3)未知或不能測定纖維含量的纖維,需要特別說明“未知再生纖維”或“未確定的再生纖維”。例如:“35% recycled Wool,30% Acetate,15% Cotton,20% Undetermined Reclaimed Fibers”(35%再生羊毛,30%醋酯纖維,15%棉,20%未確定的再生纖維)。其中,“recycled”用於羊毛或再生羊毛,“reclaimed”用於其他非羊毛纖維[5]。
  當羊毛制品部分或全部由包含加工副產品和不確定含量纖維的混雜廢料制成時,按以下方式標注[5]:
  a) 包含大部分棉和少量再生羊毛時:
  Made of Miscellaneous Cloth Scraps Composed Chiefly of Cotton With Minimum of _%Recycled Wool.
  b) 包含大部分粘膠纖維和少量再生羊毛時:
  Made of Miscellaneous Cloth Scraps Composed Chiefly of Rayon With Minimum of _%Recycled Wool.
  c) 包含大部分棉/粘膠纖維的混紡織物和少量再生羊毛時:
  Made of Miscellaneous Cloth Scraps Composed Chiefly of Cotton and Rayon With Minimum of _%Recycled Wool.
  d) 包含大部分均等的羊毛、不確定纖維含量的棉/粘膠纖維的混合織物或其他非羊毛纖維時:
  Made of Miscellaneous Cloth Scraps Containing Cotton, Rayon and Other Non-Woolen Fibers, With Minimum of _%Recycled Wool.
  e) 棉、粘膠纖維或非羊毛纖維含量超過50%才能視為大部分。
  2.2 歐盟
  歐盟在(EU) No 1007/2011《有關紡織纖維名稱、標簽以及紡織產品纖維成分的標識法規》中規定,描述羊毛產品時使用“fleece wool”、“virgin wool”,表明羊毛產品中的纖維在此之前沒有被加入到其他產品中,除了在產品加工過程之外沒有經過任何紡織或氈化工藝,在處理和使用過程中沒有被損壞[6]。
  2.3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標准AS/NZS 2622:1996《紡織品——纖維成分標簽》中要求:只有當紡織產品中的纖維先前沒有經過紡織、氈化工藝或被加入到其他成品中時,才能使用術語“New”。當紡織產品由先前經過紡織、氈化工藝或被加入到其他成品的纖維制成時,應在標簽上標明“Made from reclaimed fibre”(由回收再利用纖維制成),如果能檢測出纖維含量,則應列出纖維含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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