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星期五

辦理報廢登記有關程序和要求

辦理報廢登記有關程序和要求
一、辦理報廢登記有關程序和要求: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汽車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二、根據《報廢標準》及交警總隊文件規定,汽車報廢年限及可延緩報廢年限如下:
1、出租汽車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緩報廢。
2、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車、廠定總質量小於1.8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3、1990年7月6日以後註冊登記,廠定最大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或等於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1990年7月6日以前註冊登記的,使用期限為8年,允許辦理最大不超過4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4、自用客車和總質量6噸以上的大貨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三個月檢驗一次)。
5、消防車、吊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使用年限為10年,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和檢驗情況延緩報廢,延緩報廢期間每年檢驗1次。
6、右置方向盤汽車不得延緩報廢。
7、延緩報廢參加特殊檢驗的各類汽車,當年度首次到總隊直屬檢測站檢驗,當年的其它次在支隊檢測站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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